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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完善监管体系,推动数字普惠金融创新发展


从近几年实践经验来看,我国聚焦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民生领域,着力推进数字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为全球普惠金融发展贡献了中国经验。

一是坚持政府引导,数字普惠金融顶层设计日臻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明确提出,要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普惠、绿色、人性化的数字金融服务。

2022年,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明确要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利用大数据,增强普惠金融、绿色金融、农村金融服务能力。金融管理部门积极落实各项决策部署,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数字技术在普惠金融领域创新应用。

二是坚持便民普惠,金融服务的覆盖面日趋广泛。相较于依靠传统方式,数字普惠金融通过数字化技术降低服务成本,突破时空局限,服务于此前因偏远分散、信息不对称而很难获得金融服务的长尾客户,整体提升了金融服务可获得性,满足各类人群差异化、个性化金融需求。

截至2022年末,人民币普惠金融领域贷款余额32.14万亿元,同比增长21.2%,比各项贷款高10.1个百分点,其中,农户生产经营贷款余额7.83万亿元,同比增长14.5%,全国脱贫人口贷款余额1.03万亿元,同比增长13.1%。

三是坚持守正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日益多样化。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坚持守正创新,借助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带来的机遇,利用数字化平台和手段,推出的数字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已经涵盖普惠支付、网络小贷、在线供应链金融、财富管理等领域。

例如,有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发“线上+线下”双线融合的普惠金融产品矩阵,也有金融机构通过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科技手段对放款模式、审批流程等各环节进行创新优化,推出在线秒批贷款产品,形成多样化数字普惠金融生态。

同时,金融机构坚持风险可控原则,将过去依靠传统抵押担保物、人工干预的风险控制模式转为依靠大数据智能风控模式,不断探索出风险可控的金融产品与服务,为数字普惠金融商业可行性、可持续性提供了基础支撑。

四是坚持人民至上,数字金融消费者保护日益增强。适应数字化浪潮下金融消费的特殊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从行为规范、信息保护、争议解决、监督与管理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进行了全面规定,明确了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针对数据保护、信息安全等相关监管措施和处罚事项作出规定。

通过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制定实施金融教育、保险赔付等工作措施,从源头上保障消费者隐私和数据安全,同时设立投诉部门,完善金融纠纷协调机制,避免数字化转型纠纷风险以不合理形式转嫁和传导给金融消费者,尤其是长尾客群。

近年来,数字普惠金融日益成为金融持续发展的重要方向,大数据、云计算、机器学习、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化技术提高了金融服务的便捷性、可得性和覆盖范围,数字普惠金融受众群体更趋多元化,产品创新和服务效率不断提升。与此同时,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在法治和监管体系建设等方面还有待加强,可从以下方面着力。

完善建立数字普惠金融法律和监管体系。在已出台的《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基础上,针对数字普惠金融出台具体法律法规,明确隐私保护、数据安全、交易机制、价格机制等方面的基本法律原则,借助数字技术不断完善现有监管框架,确保数字普惠金融能够真正惠及消费者,让数字技术与普惠金融发展实现良性互动。

平衡好数字普惠金融创新发展与风险防范的关系。将数字技术与普惠金融、绿色金融、供应链金融进行融合创新,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和质量。此外,通过提高风险监测水平、完善信息披露等机制,依法合规对各类创新产品、创新业务、创新应用进行管理,及时取消不正当和非法金融创新活动,保护普惠金融信贷双方尤其是相对弱势长尾客户权益。

提高数字基础设施生态系统的建设水平。数字普惠金融发展依赖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金融机构尤其是中小金融机构需要在数字化转型中平衡好外部合作和内部研发、短期投入与长期价值的关系,在自主可控、数据安全、模型有效性等方面持续提高研发能力,提升核心技术国有化建设水平,围绕实体经济金融需求,量身打造特色产品,提升数字普惠金融覆盖度。

不断提高消费者的金融能力和金融素养。金融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加强数字金融素养基础评估研究,采用“线上+线下”结合方式,对各类客户尤其是长尾客户,加强数字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同时,金融部门要积极加强数字金融相关产品风险提示,可借助各种信息技术融合手段,及时对诈骗信息、过度营销、不实宣传等风险产品进行预警,从而及时、精准保护金融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