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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互联网企业互联互通需处理好竞争与发展的关系


平台企业的互联互通既要保证竞争,又要保障安全,这是一个市场公平竞争和行业安全发展的协同与平衡问题。平台互联互通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基础上,要解决哪些问题,要互联互通到何种程度,仍需要继续探索。

2021年9月,工信部有关业务部门召开了“屏蔽网址链接问题行政指导会”。会上,工信部提出有关即时通信软件的合规标准,要求限期内各平台必须按标准解除屏蔽。包括阿里巴巴、腾讯、字节跳动、百度、华为、小米、网易等当天参会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均表态称,将严格按标准要求落实。由此,监管部门开始对平台企业的互联互通进行规范和完善,以防止平台企业滥用市场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

众所周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是近两年我国重点提出的市场监管任务。在2021年10月发布的《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中,明确将利用数据和算法等设置障碍,对其他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的行为纳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2022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时也对该方面提出要求,要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但值得注意的是,打破头部平台企业利用垄断地位固然有利于市场的充分竞争,可由于数据这一生产要素的特殊性,平台企业互联互通便不能操之过急,因为各个场景下的数据完全实现互操作,这当中还需要厘清诸多权利、义务以及注意其中蕴藏的风险问题。也就是说,平台企业的互联互通既要保证竞争,又要保障安全,这是一个市场公平竞争和行业安全发展的协同与平衡问题。

鉴于此,笔者认为,在推进平台企业互联互通的过程中,应注意处理好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要建立健全与数据确权、定价及交易相关的基础设施。

我们知道,自数据成为与土地、资本、劳动力、技术一样的独立生产要素后,关于数据要素的确权、定价和交易流通等问题便引发了较多讨论。近两年,各地均在推动建立本地大数据交易所,以期解决数据的确权、定价和交易难题。例如,2021年11月,中新天津生态城获批设立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同月,上海数据交易所正式揭牌;12月,西部数据交易中心在重庆江北区成立。目前来看,数据交易方多为国企、科研院所和高校等机构,总体来看数据交易还处在探索阶段。

事实上,有较多企业仍希望可以不通过交易所直接实现点对点的对接交易,因为目前各地交易所的规则并不相同,也还无法覆盖各种类型的交易和数据产品。因此,笔者认为,未来还需要从立法角度,对大数据交易行为进行法律法规上的明确,形成普适性的规则,做好平台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保障。

二是要稳妥解决数据流通中隐藏的数据安全问题。

若要实现平台之间数据的互联互通,需要开放平台数据的应用程序接口(API),这样各个平台之间的数据便可以进行分享,进而从整个社会来看可以提高数据的整体利用效率。但是,在数据共享的过程中,一旦数据出现错误或者遭到拦截、篡改,导致数据泄漏,消费者的隐私将受到威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将受到侵犯。因此,保障数据安全是平台企业互联互通过程中的重要一环。

2021年10月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分类分级指南》)《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主体责任指南》)公开征求意见。《分类分级指南》将互联网平台分为超级平台、大型平台和中小平台,《主体责任指南》中明确将数据安全的职责放在了超大型平台经营者的肩上。按其规定,超大型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审查与内控机制,对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处理、数据跨境流动,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数据开发行为,必须严格依法依规进行,确保数据安全。超大型平台经营者应当确定数据安全责任人,明确相关人员的名单与联系方式。

此外,2021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也对个人信息的使用者提出了要求。按照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接收方应当在上述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等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若平台之间互联互通后,各个平台是否都属于个人信息的处理者,如果属于,那么各个平台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均须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且每变更一次目的还要重新取得个人同意,这在操作上较难实现或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不便。因此,相关数据方面的立法,需要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操作上的便捷性。

三是应平衡好各个利益群体之间的竞争与发展问题。

我们知道,平台互联互通涉及到多个主体和利益相关方,包括平台企业、平台企业的经营者、消费者等。当前,腾讯、阿里巴巴等超大型平台企业均内部建立了商业生态,形成“私域流量”进行变现,因此它们之间也存在着商业竞争关系,平台互联互通对于其各自的商业模式均会带来较大冲击,因此超大平台并没有进行互联互通的动力。不过,国家对超大平台内部建立“封闭生态”进行了一定限制。《主体责任指南》中要求,未经用户同意,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将经由平台服务所获取的个人数据与来自自身其他服务或第三方服务的个人数据合并使用。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以合并个人数据为目的诱导、强迫用户登录并使用自身提供的其他服务。由此来看,该项规定不允许将数据进行生态内的合并使用,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超大平台利用自身垄断地位,吸引其他中小平台一起加入其商业生态,共同利用数据优势进行商业变现的模式。

但值得注意的是,工信部开展上述行动主要是为了防止头部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垄断,使得中小企业承担较高的数据使用成本,而大平台利用数据“躺着赚钱”。但是要知道,一味地打压超大平台也不符合竞争发展的大趋势,如果强制地要求大型平台的数据就要无条件地共享、分享给中小型企业,则会产生中小型企业搭便车的问题,对依靠自身创新和努力拥有数据优势的企业也不公平,进而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创新发展。

总的来看,平台互联互通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基础上,要解决哪些问题,要互联互通到何种程度,仍需要继续探索。